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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SYCR-2008-41001

 邵阳市房产局

 

邵房字〔2007〕27号


 

邵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邵阳市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经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邵阳市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化办、市政协人资环委

邵阳市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直管公房的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直管公房长期实行低租、担负住房保障职能及非住宅大多由国有商贸企业承租等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作如下规定:
  一、直管公房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原则上不予出售。如特殊情况或因城市建设需要处置直管公房时,必须向市房产局申报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直管公房处置价格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处置后的资金必须全部上缴市房产局计划财务统计科入帐,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二、直管住宅公房处置
  1、直管住宅公房拆迁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即“拆一还一,不补差价”, 由拆迁人负责安置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属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并偿还房屋产权,租赁直管公房居住建筑面积小于50㎡的,安置不低于50㎡住房一套,不另补差价。由房屋承租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2、确因拆迁实际情况需要实行作价补偿的,拆迁人或承租人可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购买产权,由拆迁人购买产权的承租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
  3、被拆迁住宅公房作价补偿款,可在拆迁开发地段优先购置非住宅房产。
  三、直管非住宅公房处置
  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按“拆一还一,不补差价”的原则在原地原位置实行产权调换。
  四、直管公房拆迁操作程序
  1、直管公房拆迁人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有关单位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土地许可证等有关项目的批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设计图纸等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所对拆迁人的拆迁资格、批准拆迁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会同拆迁人对开发地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直管公房进行摸底;
  3、房管所初审核实后,提出拆迁意见,连同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房的有关资料一并报局房政管理科审核;
  4、局房政管理科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被拆迁的直管公房进行测绘丈量,并认真填写《直管公房拆迁明细表》;
  5、局房政管理科会同房管所就直管公房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与拆迁人进行洽谈协商,并拟订《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草案)上报分管副局长进行审核;
  6、分管副局长进行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办公会研究。
  7、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房管所与拆迁人签订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程序报请局房政管理科、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局计划财务统计科按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局属有关单位凭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协议及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结算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相关手续;
  8、房管所向直管公房承租户下发搬迁通知,并协助拆迁人做好直管公房的动迁工作。
  五、实行产权调换对承租人进行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间被拆迁房屋的租金,由拆迁人按月代缴给房管所,直至被调换房屋移交完毕为止。房管部门不负责安排承租人周转房。
  六、对欠缴房屋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和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不发放拆迁补助费。对欠缴房屋租金六个月以内的,承租人应先交清欠租,才能进行安置和发放补助费。
  七、凡涉及到直管公房拆迁项目的监控资金的收取,应严格按拆迁补偿安置额全额监控,监控资金的数额由市房产局房政管理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共同确定,监控资金的收监、解控由市房产局计划财务统计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监控资金存入银行实行三方共同监管。
  八、凡涉及拆迁有历史遗留问题 (含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按谁拆谁落实的原则一律由拆迁人负责进行安置补偿。拆迁之前必须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认真审定后报局房政管理科核定产权。未经局房政管理科核定产权,不得拆除。任何部门、个人无权处理。
拆迁直管公房中属代、托管产权时,由拆迁人实行专户评估,与房管所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并整理成档报房政管理科专户存档备案。
  九、拆迁人未与房管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拆除被拆迁的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十、拆迁人未完成开发地段落实私房政策的,或拆迁人未与房管所进行直管公房拆迁安置补偿结算的,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不得办理该地段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十一、拆迁人归还直管公房产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还迁安置房中的直管公房产权不允许与私有产权或单位自管产权混合并重。在回迁安置时原则上不准搞插花安置。
  2、直管公房产权归还不允许在一套住宅中重合几种产权。对超过政策规定的还迁安置房面积,不足一个自然间的面积,拆迁人不得收取成本费及其它费用;达到或超过一个自然间的面积,拆迁人可按建房基本造价收取成本费,应与还迁户签定收费协议,明确还迁后的产权性质一律属于国有,回迁安置时承租户必须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必须按月缴纳房租,不得用向拆迁人交付的成本费冲抵房租。
  3、新房还迁后,从安置之日起,拆迁人要向房管所缴纳一定比例数额的房屋保修金,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负责做好房屋维修工作。房屋保修项目及保修时间分别为:土建一年,屋面三年,室内水电半年,室外上下水、道路一年,并将全套图纸(仓房屋上下水、电路)交房管所。
  十二、凡属直管公房还迁房屋竣工后,必须由所在地房管所报告局房政管理科、房屋安全管理科,按国家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联合组织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书后,方可组织回迁。
  十三、直管公房的产权归还接管范围和接管程序按上级有关要求办理。回迁安置后,各房管所必须及时绘制图卡,核定租金,在一月内将新房安置的基本情况和分户使用情况表上报局房政管理科备查,送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审核发证后,由局房政管理科通知房管所办理异动报表。
  十四、对因失职而造成直管公房产权流失的,根据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十五、本规定从二ΟΟ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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